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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5-01-14 发布人: 】【打印 关闭

                                  科协发组字〔2014〕98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和完善院士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经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协商,中国科协制定了《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自2015年起,中国科协将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请认真学习领会,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中国科协
                                                     2014年12月18日

 

 

    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术导向。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使推荐(提名)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第三方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推荐(提名)工作,确保推荐(提名)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专家主导。依托同行认可价值体系和评议机制,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四)坚持学科平衡。优化学科布局,关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学科覆盖面。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的标准和条件。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不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

  被推荐(提名)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周岁。注重推荐(提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提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时注重提名来自工程技术一线的科技专家。

  凡已连续3次被推荐(提名)为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四条 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以下简称“省级科协”)组织推选;中国科协组织推荐(提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设立以下机构:

  (一)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各推荐(提名)委员会开展推荐(提名)工作,研究决定推荐(提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定各推荐(提名)委员会的推荐(提名)结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中国科协领导以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成员由各推荐(提名)委员会主任担任。

  (二)推荐(提名)委员会。对应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各学部,分别设立“中国科协推荐中国科学院 XXX学部院士候选人委员会”或“中国科协提名中国工程院XXX学部院士候选人委员会”(简称“推荐(提名)委员会”),由全国范围内相关学科领域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组成,每个推荐(提名)委员会负责对应学部的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工作。各推荐(提名)委员会由13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院士(含资深院士)不少于2/3。每个推荐(提名)委员会设立主任、副主任各1名。推荐(提名)委员会专家从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专家库中不参加当次院士增选的专家中产生。

  (三)监督委员会。负责推荐(提名)工作过程和结果的全程监督、异议与投诉的仲裁和处理。由中国科协领导和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监督委员会的专家不得同时担任推荐(提名)委员会专家。

  (四)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日常工作,对推选单位报送的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查,为指导委员会、推荐(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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